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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森林公安可参与城市绿化执法匙叶黄杨

万禾农业网 2022-07-27 20:54:36

深圳:森林公安可参与城市绿化执法

8月28日消息:“市民破坏绿地、绿化设施、林业设施、生态环境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绿化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也将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广东是试点之一。27日,记者从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获悉,公益诉讼已被写入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中。

森林公安可参与城市绿化执法

深圳1994年和1995年相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条例》。但由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特区内外绿化管理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其中一些规定与管理实际脱节,市政府便将原有的两个法规合并,新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但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绿化和公园两方面问题放在一个条例里规定,二者核心价值不同,立法目的也不同,内容上难以有机融合,放在一起是大而全,但两方面都没说透,有勉强拼凑之感。对此,市人大也认为分别立法更合理,“拟先制定绿化条例,然后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园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所以,这次删除了公园管理的内容,并将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另一方面,大部制改革后,深圳市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合并,但城市绿化执法体制一直没有理顺,导致森林公安作为查处涉林犯罪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无法在城市绿化执法上发挥作用。“实际上,以乔灌草藤为构成要件的城市绿化资源作为城市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对象、执法范畴与林业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北京、广州等地的森林公安队伍都直接介入了城市绿化执法,深圳将借鉴这一做法,今后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对特区内损坏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说。

设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一审中有委员提出,“条例”中的“绿线”概念和“生态红线”“生态控制线”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建议进一步明确,并加大绿线规划的约束力。为此,人大将“绿线”的概念明确为绿地范围控制线,除了“因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的需要;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的需要;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因其他法定情形的需要”等情形外,一经划定不得调整和改变。

“如果确需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并向社会公布。而且,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否则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任彤说

“条例”此次还确立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永久保护绿地包括:国家重点城市公园、地质公园、海岸公园;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涵养林;极具生态保育价值的生态保护小区、生态节点地区的城市公园、河道生态廊道和湿地公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绿地。

为强化永久保护绿地的刚性,除“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需要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否则要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建成区实施立体绿化有补贴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短缺成为城市绿化的制约因素,包括了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在内的立体绿化成为城市绿化的一种新形式和重要补充。

“条例”对此新增规定,新建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适合立体绿化的,应实施立体绿化。实施立体绿化的,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折抵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但折抵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地面平面绿化面积的50%。而建成区实施立体绿化的,则可以予以适当补贴。

此外,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对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建设项目,应区分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商业性建设项目,对后者占用绿地行为进行严控。经研究,人大方面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公共绿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凡商业性建设项目,应当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组织,消防通道等配套设施也应当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则可以临时占用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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